论猪八戒的权利意识
猪八戒权利意识很强,当孙悟空在其洞门口打门的时候,猪八戒对着孙悟空骂道:“你这弼马温,与你有甚相干,你把我大门打破,你且去看看律条,打进大门而入,该个杂犯死罪哩!”然后孙悟空对猪八戒说:“这个呆子,我虽打了大门,不像你强占人家闺女,该问个真犯斩罪哩!”[1]
这句话反映了猪八戒的物权意识,按照当代的法律思想,住宅属于个人权利的场所,西方有法律谚语云“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同时,猪八戒和孙悟空对话中的“杂犯死罪”“真犯死罪”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确实存在的,自隋唐以来,死罪开始在原则上分为“真犯死罪”“杂犯死罪”两者,前者多指威胁统治,或危害礼法,故处死不贷;后者罪虽故死,然不必极刑,故尚存生路,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犯罪两分犯”。宋元相承,袭至明清,该制度日趋成熟,律例中皆详注二者之别,以为赦、赎、免之依据。“杂犯死罪”成为传统五刑体系中流刑与死刑之间的固定刑罚,弥补了流刑作为降死一等刑罚惩处不足的缺陷。[2]
这两个名词都是当时的法律术语,可以说,猪八戒还是懂法的。但是根据《西游记》的年代背景,该法律应该是大唐的,但是这个高老庄在地理上属于“乌斯藏国界”。[3] 即不是大唐 ...
虚假诉讼责任法律汇编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虚假诉讼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本条规定。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虚假诉讼的情况。一些个人和单位捏造虚假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借贷、房屋买卖、离婚析产、继承、商标侵权、破产等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以实现各种非法目的。从具体目的来看,这种虚假诉讼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骗财类虚假诉讼,企图通过诉讼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另一类 ...
法律咨询流程
一、利益冲突审核
当事人提供当事人本人身份信息,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信息。(照片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信息进行利益冲突审查。[1]
如果没有利益冲突审查的,方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法律服务
4.订立合同,做笔录。
4.1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账户支付相应的咨询费,[2] 并提供截图。
4.2通过电子签名系统,远程签订合同,将涉及的相应对话,以及与案情有关的内容制作成的谈话笔录进行签字确定。
5.提供证据。证据要全面、清楚地提供。律师依法接受委托后,依法负有保密义务,请放心。我们尤为重视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5.1 当事人通过扫描的方式将证据扫描成电子文件发送到律师邮箱,律师邮箱为fairlawyer@qq.com ,能不发微信的,就不要发微信,微信里的文件容易过期 ...
当事人虚假诉讼活动可能涉及的罪名
《刑法》部分罪名摘要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 ...
我们为什么不能承诺办案结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承诺办案结果……
因此,任何律师都不应当承诺案件结果。
从事实上讲,因为案件结果本身不受律师的控制,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很多,有的可能因为当事人本人的原因,以及证据的问题导致。因此,律师自然无法预估。
案件的审理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再审。后面的程序就是为了纠正之前程序的错误。
即使一个律师之前打了10个类似案件都打赢,也不能保证到第11个案件必赢。
如果一个人说他百分之九十九能打赢,结果输了,从逻辑上讲,你也不能说他说错了。
如果一个人说只有百分之一可能性能打赢,结果打赢了,你还是不能说他说的不对。
因此,这种谈百分之多少的“可能性”的预测没什么实质性意义。这也是为什么禁止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的原因所在。
任何一个行业,都是同样的原理。
找对象,对方也没办法承诺爱你一万年吧,即使讲了,您信吗?
另外,从诚信的角度看,即使没有上面的规定,任何一个成熟的、严谨的、专业的、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承诺办案结果。
我们认为,任何事情,不是因为有了希望才去做,而是做了才会有希 ...
陆大伟律师团队又一起无罪案例出炉
如下图所示:
“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二期圆满结业,陆大伟顺利结业并荣获优胜辩手!
为提升南京律师刑事辩护整体水平,逐步形成有代表性的南京刑辩律师队伍,推动南京刑事司法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南京律协自2017年启动了“百名刑辩领军人才培养工程”。
2023年3月25日下午,南京律协“百名刑辩培训工程”二期培训班结业仪式在南京市律协报告厅隆重举行,陆大伟作为南京市律协“百名刑辩律师训练二期工程”研修班遴选合格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并结业仪式开始前的学员辩论赛决赛环节,获得优胜辩手。
陆大伟参加南京律协百名刑辩律师训练二期工程培训
为提升南京律师刑事辩护整体水平,逐步形成有代表性的南京刑辩律师队伍,推动南京刑事司法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南京律协自2017年启动了“百名刑辩领军人才培养工程”。近日,南京市律协“百名刑辩律师训练二期工程”如期进行。
陆大伟作为南京市律协“百名刑辩律师训练二期工程”研修班遴选合格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
陆大伟律师原创文章被某地法院公众号转载
陆大伟律师发表的一篇文章,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室官方公众号转载。
交通事故纠纷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在理论界鲜有研究,司法实践中也关注不多,同时,该类案件很多情况下调解结案,导致该领域中的很多问题关注度不够高,同时,交通事故纠纷,从属性上讲是侵权纠纷,然而,其中涉及到保险公司责任的问题,却涉及到合同法问题,因此,当年,对于合同法有过深入研究的陆大伟律师,在某起交通事故案件中,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角度来抗辩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意见,同时,在办案之余,将该文章写成文章,投稿“无讼”平台发表,但是最近陆大伟律师在网上进行法律检索工作时,竟发现,该文章还被法院公众号转载了,如下图所示。
但是,该文章发表时间比较早,涉及的法律条文现在有所变化,目前不宜参照。